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认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行政审批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更好的服务建筑企业和促进建筑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心组织,明确分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各相关科室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一)法规科负责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各科室单位抽查计划制定市住建局全年抽查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二)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不断调整完善分管业务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主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在法规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的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确定抽查事项、抽查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抽查工作的要求
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从2020年2月开始至2020年10月底结束。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最低抽查比例不低于2%),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免检或降低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
四、抽查结果归集和公示
各业务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送法规科备案。对存在违法违规确需整改的市场主体,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处理。注重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主体的风险监测和市场追踪,提升“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实效。
局法规科要将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7个工作日内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
附件: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随机抽查工作责任分解
2020年1月9日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随机抽查工作责任分解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责任单位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住房保障科 | 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 | 现场、书面检查 | 1.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开发建设项目业绩情况。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定和报送情况。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执行情况。4.依法、依规及诚信经营情况。 |
2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 建管科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现场、 书面检查 | 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3.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行为。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质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现场、 书面检查 | 1.质量行为;2.工程实体质量和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情况;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
4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安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现场、书面检查 |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3.安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尽责情况;4.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建管科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现场、书面检查 | 1.资质证书及资产、人员、设备、场地等有关证明材料;2.施工业务有关文档;3.质量管理、安全、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6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设计科 | 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 现场、书面检查 |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2.有关勘察、设计业务文档;3.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7 | 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 科技科 | 造价咨询 企业 | 现场、书面 检查 | 1.资质证书、省外进豫企业登记情况、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8 | 造价师监督检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三条。 | 科技科 | 注册造价 工程师 | 现场、书面 检查 | 1.造价师注册证书;2.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9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 科技科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现场、书面 检查 | 最高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价备案情况是否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等。 |
10 |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 | 科技科 |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 现场、书面 检查 | 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情况。 |
11 | 外地新型墙体材料进焦销售备案管理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墙〔2017〕19号)第二十一条 | 科技科 | 墙材企业 | 现场、书面 检查 | 省内异地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书(核原件存复印件);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个月以内、核原件存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
编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2 | 《河南省新型墙材确认书》核准 (市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第九条第十条;《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墙〔2017〕19号)(豫建墙〔2017〕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科技科 | 墙材企业 | 现场、书面 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料(核原件存复印件);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个月以内、核原件存复印件);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产品标准、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原件存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厂用地文件、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
13 | 《河南省新型墙材确认书》核准 (省级) |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第九条第十条;《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墙〔2017〕19号)(豫建墙〔2017〕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16号)第九条、第十条; | 科技科 | 墙材企业 | 现场、书面 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料(核原件存复印件);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个月以内、核原件存复印件);企业概况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文件、产品标准、主要原料配比单、工艺流程;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原件存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厂用地文件、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