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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等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4  阅读次数:3742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焦作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焦作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二○○四年三月一日

                   焦作市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建筑施工单位施工行为,减少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场地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区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整治措施
    (一)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在市区建筑施工中如使用产生振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登记。未向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登记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
    4.在环境敏感区内,夜间十时到次日早六时之间,不得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进行产生高大声响及强烈震动的作业(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同时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1.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2.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场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严肃查处噪声排放违法行为。
    1.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单位,应责令其采取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2.建筑施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或备案,擅自开工产生噪声污染的,或不按限定时间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3.妨碍、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1.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计划,会同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整治方案的落实情况,并负责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2.规划部门负责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筑工程项目出具选址意见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建筑、道路等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的夜间施工审批;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负责制定工地环保限期达标计划,对环保不达标的建筑工地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焦作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区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通过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使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整治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禁止在我市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新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车型。
    2.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必须要求车主出示过户车辆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没有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3.由环保部门成立机动车尾气监测中心,并会同公安部门建设机动车尾气监测线,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工况法对年检的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排放监测。对尾气排放达标的机动车辆,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4.对年检中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实施治理,监测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5.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抽查监测。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每年定期在中心城区内,对机动车辆开展抽测。抽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尾气排放抽测不达标的机动车,有尾气排放合格证的予以收回,同时要求车主进行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抽测情况要定期向社会通报。
    6.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加强对农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管理和监测。
    7.严格车辆报废的监督管理。建立报废机动车监管销毁制度,在市经贸、计划、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监督下,办理报废手续并做破坏处理。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要依法查处。
    8.在市中心城区的主要道路落实对货车、拖拉机、农用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的禁行时间、禁行路段等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车辆按规定实施处罚。
    9.加强机动车燃料的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加油站燃料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销售的燃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非法经营的销售站点要坚决取缔。
    10.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鼓励机动车辆燃用清洁能源。凡使用燃气的机动车,在2年内尾气排放免检。
    11.加强改装、维修机动车站点的管理。从事机动车改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规定将机动车排污达标状况纳入业务管理范围,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三、职责分工
    1.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尾气的监测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搞好机动车尾气污染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路检抽测工作,并向社会通报机动车尾气年检和抽测达标情况;对尾气排放监测达标的车辆发放“焦作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2.市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落实对机动车尾气的年检和路检;对年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落实限期治理措施;落实机动车按期报废计划,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禁行路段、禁行时间、禁行车辆等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禁行标志,落实禁行责任,确保有关禁行工作的落实。
    3.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报废机动车的按期销毁工作,并向社会通报。
    4.市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机动车的经销商和不符合机动车燃料有关标准的销售站点依法进行查处。
    5.市农机部门对农用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6.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市汽车维修企业使用的尾气监测仪进行强制校验,对不按规定校验的依法查处。
    7.市消防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气站建设工作;对推广使用油改气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加强监督和管理。
    8.市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油改气计划,筹备建设加气站,并组织在市内营运的客、货运车辆先行实施。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情况,达标排放的车辆方可投入营运。
    9.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更新报废出租汽车,对尾气监测不合格的出租车组织实施治理。
    10.市运输总公司和市公交总公司要负责组织对所属车辆的尾气排放治理计划和实施,逐步应用高效低排放燃气技术,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11.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机动车尾气整治工作,落实有关责任,使所属车辆尾气排放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
    12.广电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我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通报采取的各项措施,动员全社会参与,提高环保意识。


焦作市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城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从2004年开始,分期分批通过点源治理、设施改造、燃料替代以及关闭、搬迁等措施,到2005年基本解决饮食娱乐服务业存在的油烟和噪声等突出的污染扰民问题。
    二、整治措施
    (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1.所有饮食服务业单位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做到油烟、噪声达标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为原则。
    2.所有饮食服务业单位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3.凡是不符合要求的饮食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治理,确定实施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工作。各饮食业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合格的产品,完成安装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4.其它从事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凡是产生废水、噪声、恶臭、异味、振动等污染并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的,必须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
    5.对沿街门店及居民区内的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必须限期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6.控制流动污染源,取缔露天烧烤。
    7.凡是群众反映强烈、长期难以解决的污染问题,特别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项目,要坚决实施关闭或搬迁,彻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
    (二)强化建设项目管理。
    1.所有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3.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
    4.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要严格控制在居民楼下兴办酒店、食堂、浴池。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1.凡是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并重新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再次逾期不能完成的,要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及时查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实施补办手续、罚款、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
    三、职责分工
    1.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属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2.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各级工商部门在为饮食娱乐服务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如果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不得给予办理;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时,应要求企业出具排污达标的环保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年审。
    4.城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共同取缔沿街马路露天烧烤摊点。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市场内露天烧烤摊点。
    5.公安、文化、消防等部门在为新上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凡是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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