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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业指导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10  阅读次数:1005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中“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的“验资证明”。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15〕1号)中“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序号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的文件规章精神,现将《房地产开发资质作业指导书》修改如下。

 

5-1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

 

1.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资料要件:

1.1 暂定资质申报表;

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企业章程;

1.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2.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装订: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单独放置,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2.2 材料装订目录

2.2.1 申请报告(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2.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2.2.3 企业章程和企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工程、财务、经营、统计四个部门);

2.2.4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法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无违法违纪证明(法人任职文件应有股东签字盖章,法人、总经理、股东核对身份证明原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以公司红头文件形式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2.2.5 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符合资质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验证原件);

2.2.6 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公用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2.2.7 申报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材料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要全部验核原件。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三级(升级)、资质延续(重新核定)审批

 

1.行政相对人需提供资料要件:

1.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1.3 企业审计报告;

1.4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1.5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6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2.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装订: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单独放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2.2 材料装订

2.2.1 申请报告(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2.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收回);

2.2.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实原件);

2.2.4 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2.2.5 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2.6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表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2.7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2.2.8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2.2.8.1 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2.8.2 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2.2.9 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3.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提交所有原件核验。

3.1 综合卷:材料目录2.2.7项和2.2.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2 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3.2.1 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2.2.8项中的“2.2.8.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2.2.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3.2.2 在建项目:材料目录2.2.8项中的“2.2.8.2 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3 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暂定资质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类型、地址、股东登记审批(含初审)

 

1.行政相对人需提供资料: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单独放置,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1.2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

1.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公司公章;核实原件);

1.4 在工商局提供登记后的公司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加盖工商局公章一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2.变更相应事项提供资料:

2.1 变更名称须提交:

2.1.1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1.2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2 变更公司类型: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改制材料。

2.3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简历表和1寸照片。新法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乱纪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同时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4 变更住所须提交:

2.4.1 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2.4.2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4.3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5 变更注册资本须提交:

2.5.1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5.2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6 股东名称或姓名改变须提交:

2.6.1 股东名称或姓名改变证明。股东为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2.6.2 股东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6.3 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2.6.4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2.6.5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2.7 变更股东须提交:

2.7.1 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2.7.2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2.7.3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7.4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其他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转让股东的说明。

2.7.5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2.8 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变动应提交:原负责人免职证明和新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总经理变动应提交个人简历表及1寸照片。新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总经理变动应提交个人简历表及1寸照片。

2.9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一份。

 

1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核定)二级资质和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初审

 

1.行政相对人需提供资料要件:

1.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1.3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1.4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2.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材料: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单独放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

2.2 材料装订

2.2.1 申请报告(公司红头文件形式);

2.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收回);

2.2.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实原件);

2.2.4 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2.2.5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2.2.6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表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2.7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2.2.8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2.2.8.1 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2.8.2 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2.2.9 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3.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提交所有原件核验。

3.1 综合卷:材料目录2.2.7项和2.2.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2 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3.2.1 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2.2.8项中的“2.2.8.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2.2.9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3.2.2 在建项目:材料目录2.2.8项中的“2.2.8.2 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3 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信息来源: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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